鄂西土家族婚姻家庭文化
[b]第一节 [/b] [b]婚姻家庭观念的传承与演变[/b]
鄂西土家族的婚姻家庭文化,同其他民族一样,经历了由群婚制、对偶婚制而进入一夫一妻制的发展过程,其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,大致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符。
鄂西土家族地区原始婚姻形态和观念,史料记载极少,我们只能通过民间神话传说来探究了解。血缘家庭的婚姻形态的存在是确定无疑的,而且由于土家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缓慢比中原地区消失得晚些。在土家族地区广泛流传着的创世神话中兄妹通婚的故事,在清江流域广为流传的《鹰公公蛇婆婆》中的子女通婚故事,明显地反映了这种血缘婚姻形态的印记。土家族地区兄妹通婚的故事传说很多,最典型的是《祖先》。在远古时代,一次大洪水之后,大地冷冷清清的。人烟濒临绝迹,只剩下兄妹二人,观音菩萨就出来劝姐弟成婚,婚后七天七夜,姐姐生一个血球,两人将血球碾碎撒在地上,这些血块就变成一个一个的人,于是,土家先民又开始繁衍起来。有的传说兄妹成婚十月怀胎之后,生下一个血坨坨,观音菩萨叫他们把血坨坨剁成十八块,又用稀泥巴包起,放到十八棵树丫里,七七四十九天,只见那些泥坨坨在树丫巴上长成了活人,兄妹俩就用树名给娃娃们取姓氏,十八棵树十八个人,就成了土家族十八大姓了(《鄂西民间故事集》)。《鹰公公蛇婆婆》的故事,是两人生有一女一子。子叫谭天飞,女叫谭芝兰,兄妹二人结为夫妻,繁衍土家族人类。
这些神话故事,反映了土家族同姓为婚的历史过程,同样是原始社会后期氏族内婚制的残余。所谓氏族内婚制,是同一个氏族内部,除亲生兄弟姐妹外,叔伯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分的男女之间,均可通婚。土家族的婚娶不禁同姓,在历史上是盛行的,而且衍演时代长,婚姻也相对自由。在一些史籍、地方志和家谱中均有记载。如忠洞土司田氏和容美土司田氏在明末清初时,世代通婚(忠洞《田氏族谱》、容美《田氏族谱》)。由于地区间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,同姓为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,而且由之反映了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。
土家族同姓为婚大体有三种发展形态:一是五服以内的堂兄姐妹之间的通婚;二是五服以外的同姓通婚;三是同宗或不同宗的同姓通婚。这三种形态应当说是逐渐进步的形态。支配同姓为婚的观念是“同姓则同德,同德则同心,同心则同志”,可以形成一个同德同心同志的家庭。形成同姓为婚的另一个原因是鄂西土家族的大姓,大都聚族而居,与外姓接触的机会很少, 就必然产生同姓为婚的普遍现象。
与同姓为婚相联系的姑舅表婚、姨表婚制,在鄂西土家族地区也很盛行。有姑家之女,必嫁舅家之子的传统观念,“姑家女,伸手取”,“舅家要,隔河叫”。这是母权传统观念的遗风,称之为“还骨种”,它是同姓为婚观念的演变。鄂西土家族地区经济落后,社会活动范围狭窄,亲戚之间来往频繁,易于结成婚姻。土家族视姑舅、姨表两家通婚是天经地义,是为族德,认为亲上加亲,同心同德,可以使夫妻关系更加和睦,婆媳关系更加融洽,家庭关系更加稳固。
鄂西土家族还有“转房”、“填房”的婚制,“转房”即夫死后,弟可娶嫂,“填房” 即妻死后,又续娶其妹。
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,鄂西土家族逐渐认识到同姓为婚,姑舅、姨表婚制的有害性和不道德性,逐渐为同姓婚配作了一些血缘亲疏的界定,这种婚姻形态在改土归流之后逐渐消亡。这一方面是因为民族自身观念的进步与改变,一方面是汉文化与土家族文化的交流发生的影响和变化。同时,改土归流之后,官府对婚姻制度作出明确规定,如鹤峰第一任知州毛峻德上任以后就发出布告指出:“男女人道之始,不娶同姓”,“本州土俗,不知家礼,娶妻不论同姓”,将同姓为婚和姑舅开亲列为禁止之列,“男女婚姻如属同姓,不许议及”(乾隆《鹤峰州志》),客观上推动了婚姻制度的进步。
[b]第二节 [/b] [b]婚配方式的递变[/b]
鄂西土家族地区的婚姻习俗随着婚姻选择方式的演变而发生变化。改土归流以前,土家族的婚姻以自由婚配为主,尤其是妇女在婚配中有一定的自主权。“鄂西土家族地处万山之中,凡耕作出入,男女同行,无拘亲疏,道途相遇,不分男女,以歌为*之媒,虽亲夫当前,无所畏避。”(转引自《鄂西少数民族史料辑录》)妇女在婚配上有自主权,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地位。以歌为媒,以歌相识,以歌传情。正如土家情歌唱道:“郎唱山歌姐儿听,莫要装聋做哑人,唱歌如说知心话,唱得郎心对姐心,五句子歌儿做媒人。”青年男女以歌相识或在“玩摆手”、“女儿会”时相识定情。青年男女彼此爱慕,只需得到梯玛(即“土老师”)许可,即可订婚,择日而娶,婚姻自由而简朴,新娘袖系红绿丝线,由其兄或弟背引至男家。这种以歌为媒的爱情婚姻,改土归流以后依然残存。
土司初期自由婚配的婚姻关系并不十分牢固,悔婚、离婚、退婚的现象时有发生。从改土归流后鹤峰知州毛峻德的文告就可以透露出这种现象的存在:“旧日土民妇女,以夫家贫寒,或以口角细故,背夫逃回,而女家父兄不加训诫,以女为是,收留经年累月,纵其所为,甚至背义毁约,妄称改嫁。”
改土归流之后,封建地主经济和文化逐渐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占了统治地位,土家族婚姻制度的封建化程度也逐步加深。改土归流后的官府对男女教化、交往和婚姻作了严格的规定:“ 如有议婚者,请凭媒妁,两家通知明白,……然后行聘。”(乾隆《鹤峰州志》)规定“闺阃之教”,指出“旧日民间子女,缘土弁任意取进学戏、男女混杂,廉耻罔顾,因相沿成俗,今已归流,父兄在家,亟宜振作。凡一切不经之言,对女无轻出诸口,女子说不应说之话,即戒惩之。母令与男同坐,以礼约其身”。“至于选婿,祖父母、父母主持之,不必问女子之愿否。”“一与聘定,终身莫改。”(乾隆《鹤峰州志》)由于封建王朝强行汉化政策,完全把婚姻纳入封建道德轨道,用礼教律条规范民风,男女婚姻开始受到门当户对的限制,又受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约束。官府还对婚姻礼俗作出明文规定,以示教化,使土家族的婚配形式逐渐封建化。
[b]第三节 [/b] [b]婚姻程序与礼俗[/b]
鄂西土家族的婚姻程序与礼俗,随着婚姻观念、婚配形式的演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化。改土归流以后,鄂西土家族与各民族的婚姻程序与礼俗有相同的地方,但仍然保持着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。
订婚之前的礼仪
鄂西土家族传统婚姻习俗由歌为媒演变为“男女幼时便议婚姻,谓之放话。”(光绪《长乐县志》)改土归流之后,官府文告规定“百姓男女年纪相当,又无亲属制服,而男女父母情愿结姻者,必先央媒妁,通知明白,……一有不愿,即止。”(乾隆《鹤峰州志》)民间也渐演成俗。男方托媒人(有的地方叫请介绍人),提亲讨口气;女方放话看人家(有的地方叫做看廊场)。这个过程完全是由媒人牵线搭桥,在双方父母主持下进行。男家父母如有意娶某家女子为儿媳,即先托请媒人到女家提亲,探口气。女家如许约,称之为“放话”,同意开亲,就约定日子“过门”。男家备好衣服、酒、肉、茶食等,由父母带着儿子请媒人陪同到女家走动。这个过程实际是请女家父母看男儿是否称意。封建社会中这个过程女儿和男儿不能见面,完全由父母包办。随着社会的开化,许多家族也注意尊重女儿的意见。男到女家之后,女方再择吉日由哥嫂与媒人同去男家“看人家”,事后女方认为满意,同意开亲,才开始进行下一步,否则到此中断。在山区,男女订亲的年龄偏小,甚至还指腹为婚,若生下一男一女,便结为夫妻,若为同性,便结为干亲。改土归流后,官府规定结亲年龄必须相当。指腹为亲和很小的年龄就议婚的习俗渐渐减少。
行聘订婚
行聘之期,男方择定必先托媒妁通知女家。其行聘礼物随力制备,“惟庚书,女男二家俱不可少。”(乾隆《鹤峰州志》)民间称之为“讨红庚” 或“讨八字”。女方“看人家”允亲之后,男方择期备台盒,即备绢帛、簪环、果酒等物(贫者寸丝尺布或仅簪环即可),书写有第几男、姓名、某年、月、日、时出生的男家庚书,礼物男用红全开具,后写姻眷弟某率男某顿首拜。请媒人随同到女家。女家收聘,用相同格式写好女子庚书,中帖红签上写“领谢”二字,交付媒人回复男家。如女家备有文房四宝及扇之类,也用红全开具,放在男家送来的台盒内,称之为鞋袜巾盒。讨“红庚”时,女方请家族主要成员到场,以示严肃隆重,并在家族内公开这门亲事。此礼即成,终身不能悔约。有的地方“讨红庚”和订婚仪式分两段进行,讨红庚到女家,然后择期在男家举行定婚仪式,男家遍请主要族戚到场,俗称“认亲”。举行定婚仪式之后,男方所送聘礼称之为打发。“聘定后,每于年节必多备酒盒匾,送女家族戚,谓之朝年。”(光绪《长乐县志》)
择期
择选婚期,预置衣饰,办置嫁奁,是土家族婚姻的一个重要程序。改土归流之后,男子十六岁以上,女子十四岁以上,即可正式成亲。男家先择日期,托媒人知晓女家相约。择期的讲究是按照男女双方“八字”推定吉日,如女家许约,即行定期,定期之后,由男家用名帖开具婚礼单,另以红全开明迎亲日期,先告祖先,由媒人送往女家之后,男家开始制备衣饰、布帛、果饼等物,果饼称 “茶食”,严格按照女家亲族辈分准备,不得差错。女家开始做出嫁的准备,如打嫁奁,筹办铺笼帐被,姑娘应亲手纺织色彩鲜艳、美观适用的西兰卡普土花铺盖,并给男方父母、祖父母置做礼鞋,作为女家姑娘出嫁到男方的见面礼。早期,男家置办的礼物和女家置办的嫁奁都是在正式婚期前送往对方,以后演变为迎亲出嫁的当天随带,这就增添了婚期的喜庆色彩,而且双方都可以在亲朋族友面前显示体面。
喜期
喜期,有的地方称“过期”。喜期之前是哭嫁,这是土家族的婚俗,它与南方其他少数民族的哭嫁婚俗比较,有许多独特之处。哭嫁的时间长短不一,既是难于舍离父母的一种感情宣泄,后来又成为女方婚期前的一种必须的过程。有的哭得较长,在离开娘家前半个月,就开始哭嫁,哭爹娘、哭哥嫂、哭姐妹、哭祖先、骂媒人等,多是诉说离别之情,怕婆家虐待之苦衷。有一人独哭,有母亲、姐妹同哭。正式结婚典礼的头一天,男家“邑惟于将婚前之日,父母祀祖先,致祝词,宴客醮子,请少年未婚者陪之,谓之贺郎;亲人或制小匾,因其名而为之字,书以金泥,先期鼓乐送至,谓之送号。则犹古者冠而字之,以敬其名之意也。女家亦于是日择贤妇人为之笄,谓之上头,请未嫁者数人陪笄者宴,谓之带花酒。”(同治《来凤县志》)新娘“上头”“开脸”是行成年礼,沐浴全身,将脸上茸毛用捻线拔净,头上梳圆髻于脑后,插玉簪,这两项是姑娘结束闺女生活,出嫁的标志。新郎要行“命字”、“送号”是男子成年礼。女家这天设席陪女,请来未婚女子九人,合女而十,称“陪十姐妹”,男方请子弟九人,合新郎而十,称“陪十兄弟”,欢歌达旦,悲喜有加。有些地方在迎亲时举行拦门礼,男方请一名歌手,又名都管,女方亦请一名歌手。女方在大门口摆一张桌子,双方对歌,有的地方是对白,如果男方唱赢了或讲赢了,女方就抬开桌子,欢迎男方迎亲队伍进去,如对输了,歌手或都管,就要从桌底下爬进去,以增添喜庆气氛。
新娘梳妆打扮后,离开娘家,要由哥嫂或兄弟慢步背出闺房,穿过堂屋时,要让新娘站在堂屋当中的一只斗上,踩下一双脚印,然后再背出大门,给新娘换上由婆家带来的绣花鞋,这时新娘就可以双脚落地,开步起程了。新娘上路,无论天晴下雨,都要打一把油纸花伞,叫露水伞。还要穿露水衣,露水衣是左开胸,大袖大摆,下身穿八幅罗裙。新娘起程,唢呐齐奏。娘家都管,立即将两把杉木皮或葵花秆制成的火把,向新娘面前抛去。新娘跨进婆家大门时,要用脚猛蹬一下门槛。新娘新郎拜天地后,要尽快站起来,直奔新房,抢先坐在床上,叫做奔床。坐房的规矩,是男左女右,以正中为界,但有心计的姑娘,常常坐在界线上,这时新郎也不示弱,尽力把新娘挤到界线以外去,双方互不相让。倘若新郎一下揭开新娘的盖头后,新娘不由嫣然而笑,奔床就随之告终。婚后次日,新郎新娘还要一同回到新娘家,叫做回门,当天去,当天回,或当天去,隔天回。
各地迎亲习俗也不尽相同,如来凤县迎亲习俗就颇为别致。同治《来凤县志》记载:“迎亲日,鼓乐仪仗,红灯引导,以米一袱置彩舆中,曰坐轿米。彩舆至女家厅中,麾舆从出,以斗覆轿前,女兄弟扶女出,立斗上,拜辞祖先。撒箸一束,曰不家食。女至婿门,婿家陈香烛、酒醴、鸡一,祀护送神于门外,曰堵煞入门;门内燃七星灯,罩以筛,喜娘二人,扶女从筛上过,曰触邪。庙见后,拜见舅姑,以次拜诸亲,曰分大小;择夫妇全而有福者先拜之,曰开拜;复择夫妇而有福者后拜之,曰圆拜。”
改土归流前,还有两种婚俗很特别。一是女子婚期前三天,土王享有“初夜权”,后来除了与土王同姓的人户成亲可以免除初夜权外,凡与土王异姓的人户成亲时,新娘在婚前必须和土王同住三宿后,方能与新郎结婚。这种习俗,开始带有一种宗教色彩,以后演变成土王的无道。后来土民纷纷反抗土王的初夜权,有的土民本来与土王异姓,也改为与土王同姓;有的土民往往在半夜趁土王和其侍从不易发觉的时候成婚,可是有的夜半成婚被土王发觉,就要受罚,又不能免去土王初夜权。土官、土司制度被中原的王朝废除后,土王的初夜权就不再存在。后来改变为婚前必须敬奉土王的祭仪,叩头礼拜,虔诚地九叩八拜,请土王豁免他的初夜权,保佑他结婚时或婚后顺利平安。女方在婚前于娘家堂屋内用布围成一半或一角专门供土王的地方,在女子举行出嫁仪式时,准备好三牲酒醴,摆上新娘将要穿上的嫁衣裳,金银首饰配戴什物、露水衣鞋等等去拜土王,表示已经还了土王初夜权,以保结婚和婚后诸事如意,不然,结婚或婚后就会不吉利。有的地方上述婚前仪式都不存在。改土归流前另一种婚时礼仪,即土家男女青年在成亲前,不论男方或女方在迎亲或送亲过程中,男方步行或用背篓去女方背新娘,改土归流后,有的才改用轿迎送成亲,但是,凡是要穿过土王庙时,男女均需停步或下轿,先向土王祭祀,顶礼膜拜。求土王保佑,男女顺利结婚。
二是“抢亲”。当某一土家寨子青年男子爱上另一土家寨子青年女子以后,事先约定婚期,新郎邀约本寨青年男子按期去女方寨子抢亲,在去女方寨子的路上,敲芒锣,擂大鼓,举着灯笼火把,喧闹地奔向女方寨子。到了女家,女家也事先约好一批人来阻拦,男女双方都用“四言八句”理论一番,吵吵闹闹,男方就动手去抢新娘,抢得新娘后就把她塞进花轿,用锁把轿门关好锁上,抬起就往男寨奔跑,新娘兄弟和寨内亲戚故意去追赶,好像要把新娘夺回来。有的地方有河有渡,新娘兄弟就故意抄近路跑到过河码头去封渡口,不让男方把新娘抬走,双方故意争抢一番,男方来抢亲的人,给些钱财求情,女方追赶的兄弟才让路放行,男女青年才得以在男方家庭举行婚礼。